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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

2020/11/27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局、农业委员会、林业局: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保障群众基本安葬需求,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根据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将其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中协调推进,明确提出绿色发展理念,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安徽省第九次党代会把打造生态强省确立为美好安徽建设的三大战略目标之一,生态文明建设成为推动安徽科学发展的战略重点和保障改善民生的战略举措。

节地生态安葬,是以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江(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是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倡导移风易俗的迫切需要,是推动文明节俭治丧、减轻群众丧葬负担的重要途径。

近年来,全省认真贯彻绿色殡葬发展要求,积极倡导和推行壁葬、江葬、树葬、草坪葬等节地生态葬式,取得了较好进展和成效。但总体上看,我省的节地生态安葬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群众认同度不高,公益性公墓建设滞后,节地生态安葬设施供给不足,部分地区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等问题较为突出,迫切需要加以解决。因此,各地要充分认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宣传引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快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积极稳妥推广节地生态葬法,不断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比例,推动殡葬改革健康持续发展。

二、明确目标,准把握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严格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有关文件要求,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穿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节约资源与保护环境、注重引导与创新发展、分类指导与统筹推进四个结合,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加强政策激励引导,满足安葬需求,保护资源环境,开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

到“十三五”末,全省火葬区火化率实现稳中有升;各地建成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覆盖所有县(市、区)和乡镇;节地生态安葬均纳入奖补范围,全省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墓位面积超标等问题得到有效治理,节地生态、环保节俭等丧葬新风成为大多数群众自觉行为。

三、细化措施,让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主要任务落到实处

(一)推行葬式葬法改革。在火葬区,积极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的生态化骨灰安葬方式;推广骨灰撒散、植树、植花、植草等生态葬式,使用可降解骨灰盒(容器)或直接将骨灰藏纳土中,不设硬质墓穴和墓碑;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小型化、微型化,较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安葬骨灰的单人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人合葬墓、家庭成员合葬墓等葬式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不立碑或采用卧式碑,采用立式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0.6米。在土葬改革区,遗体应在公墓或农村公益性墓地内集中安葬,不得乱埋乱葬。倡导尽量减少地面硬化面积,鼓励墓碑小型化或不立碑;倡导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少数民族群众选择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二)加快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皖政办秘〔2013〕189号)要求,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由同级财政保障建设资金,完成各市、县至少建设1座城市公益性公墓、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目标。新建的公益性公墓应主要采取楼、廊、堂、塔、墙等形式存放骨灰的立体安葬方式,提高土地利用率,要以树葬、撒散、骨灰存放、小型墓等多样化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主。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原则上每个县(市、区)只建设1座经营性公墓,“十三五”期间,除原有墓区饱和、城市规划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再受理经营性公墓新建(迁建、扩建)申请。严格公益性公墓管理,对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经营的,要依法依规实行部门联合查处。自2016年起,经营性公墓申请新建或扩建,节地生态安葬区域的配建比例应不低于40%,新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全部实行节地生态安葬,新建或改建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应不低于50%。对超标准建墓立碑的,要依法通过拆除、绿化等方式进行整治改造。

(三)提升节地生态安葬服务水平。各地要突出节地生态安葬公益属性,美化节地生态安葬墓区环境,提高服务质量,强化人文关怀,提升服务内涵,增强节地生态安葬的吸引力。要严格落实安葬服务标准,创新服务模式,优化服务流程,积极提供网上预约、服务热线、咨询窗口等便捷方式,拓展全程引导、交通保障、悲伤抚慰等服务项目,做到用心服务、便民效率。要加强安葬后续日常管理,注重环境绿化美化,引导文明低碳祭扫,保持墓区整洁肃穆。根据安葬服务协议及墓位使用周期,积极推进墓穴循环使用。鼓励引导经营性公墓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选择位置好、绿化好的墓区开辟节地生态墓园。各级民政部门下属公墓单位要发挥示范作用,带头提供充足、优良的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产品。深化农村殡葬改革,加强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提供及时便捷服务。推进互联网、物联网与殡葬服务融合发展。

(四)培育生态俭约殡葬文化。把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与倡导厚养薄葬、葬礼简约、文明祭扫、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群众基础的殡葬行为规范。各地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计划,采用多种形式,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和新媒体,充分利用每年的殡葬改革宣传月、行风建设月等时机,大力宣传殡葬改革,传播正能量。积极推广现代文明殡葬礼仪和殡葬用品,坚决抵制迷信低俗、奢.侈浪费等不良丧葬风气,切实增强群众参与节地生态安葬的自觉性,逐步引导群众把对逝者的缅怀从注重物质载体转变到以精神传承为主上来。

四、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保障机制

(一)强化政府主导。各地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重视,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机制,将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作为深化殡葬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让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政策标准制定、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审批监管等工作,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和激励引导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要配合做好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规划编制、项目立项等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保障工作。规划部门要将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林业部门对满足规划条件、布局选址合理、体现节地生态安葬理念的殡葬建设项目,在用地计划上优先给予安排;对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非营利性殡葬设施建设项目,可实行公益划拨方式供地。科技、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加强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推动环保殡葬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应用。国土资源、林业、民政、工商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处非法占用土地、林地建墓立碑和公益性公墓非法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城乡社区及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建立基层殡葬信息员制度及殡葬信息源采集、报告和预警机制,加大对乱埋乱葬、骨灰装棺再葬、违规建墓的事前预防和源头治理力度。民政部门要主动协调组织、纪检、监察等部门,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之中,积极宣传典型人物和先进事例;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党员干部违反殡葬规定的情况,协助有关部门依法纠正和查处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去世后遗体违规土葬、乱埋乱葬、超标准建墓立碑等行为。

(二)强化政策激励。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在进一步完善以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基础上,推动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把江葬、树葬、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以及土葬区遗体深埋不留坟头等生态葬法,纳入奖补范围;积极探索建立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对带头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的殡葬服务单位或使用者亲属,给予适当奖励或补贴,推动环保殡葬用品的推广应用。各经营性公墓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采取节地生态安葬、使用可降解环保用品的逝者家属,在费用上给予适当减免。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把宣传引导工作贯穿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工作始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法规政策和实践成果,凝聚全社会的思想认同。各地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特点的节地生态安葬模式,积极开展节地生态安葬示范活动,邀请媒体现场报道宣传,扩大活动参与率和知晓度,逐步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合肥、芜湖、铜陵等开展江葬的地市应为不保留骨灰的逝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利用传统祭祀节日开展祭奠活动,缅怀逝者并宣传节地生态安葬的重大意义。各地殡葬服务机构要将清明节重点宣传和日常宣传有机结合,积极组织开展节地生态安葬宣传进乡镇、进社区活动,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

(四)强化能力建设。各相关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对节地生态安葬推进工作的支持力度,做好规划选址,保障基本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墓单位的监管与指导,督促公墓单位严格按规划实施墓区建设,严格落实节地生态安葬配建比例,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为推行节地生态安葬创造有利条件。各公墓单位要充分认识推动节地生态安葬的重要性,要坚持以绿色、人文、公益、科技为导向,着力加强专业服务人才培养,认真落实有关公墓服务的各项标准,积极参与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不断完善墓园建设,规范服务管理,推动员工能力提升。

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落实措施,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民政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林业厅

2016年7月19日